(2013)鄂大悟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某甲、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大悟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杜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杜某窜至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馨怡小区11栋,将失主严某丁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鄂S×××××黑色轻骑铃��牌125型摩托车盗走。经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350元。2013年8月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馨园小区,将失主钟某丁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125型摩托车盗走,经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0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大悟县公安局宣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二份;被盗铃木牌摩托车的购买发票及行驶证;被告人陈某甲、杜某的户籍证明;大悟县公安局宣化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刑事照片一组;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失主严某丁、钟某丁的陈述;证人陈某乙、张某、柳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杜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杜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整。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整。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北成审 判 员 毛光荣代理审判员 刘建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久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