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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黄寿巧与柳胜练、黄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寿巧,柳胜练,黄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549号原告:黄寿巧。委托代理人:包崇安。被告:柳胜练。被告:黄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寿巧诉被告柳胜练、黄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寿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黄寿巧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华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人民陪审员  陈素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