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黄寿巧与柳胜练、黄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寿巧,柳胜练,黄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549号原告:黄寿巧。委托代理人:包崇安。被告:柳胜练。被告:黄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寿巧诉被告柳胜练、黄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寿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黄寿巧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华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人民陪审员 陈素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