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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爱琴与洪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洪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刘XX。被告洪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洪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