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爱琴与洪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洪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刘XX。被告洪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洪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