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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刘玉兰持有伪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50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兰,女,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兰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6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鱼峰区工人电影院旁从莫某某(不起诉)身上查获疑似假发票十二本。后公安人员对莫某某与被告人刘玉兰租住的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大同巷3里10-1号依法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假发票共计四十三本。经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和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鉴定,上述查获的二千一百四十七份发票均为假发票。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玉兰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玉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恳请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鱼峰区工人电影院旁从莫某某(不起诉)身上查获疑似假发票十二本。后公安人员对莫某某与被告人刘玉兰租住的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大同巷3里10-1号依法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假发票共计四十三本。经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和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鉴定,上述查获的二千一百二十七份发票均为假发票。被告人刘玉兰2013年8月16日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刘玉兰处查获并扣押了柳州市定额通用发票615份,柳州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5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025份,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裁剪仟位C型发票114份,柳州市修理业统一发票23份。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刘玉兰对其存放伪造发票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并对其持有的伪造发票进行了指认。3、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玉兰的身份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玉兰的归案情况。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刘玉兰处查获并扣押的发票经柳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鉴定均为伪造的发票,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了被告人刘玉兰。6、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6日10时许,其老婆刘玉兰叫其帮她送假发票到工人电影院旁给别人,然后收1320元人民币回来。她交给我一个黄色的塑料袋,我就到谷埠街工人电影院把发票交给一个男子,他看了一下发票,然后就说上车去拿钱给我。那名男子刚刚离开就有公安人员上来盘问,当场从我身上缴获了拾贰本假发票。后来公安机关在我们住的柳州市大同巷三里10-1号房间的衣柜里查获了柳州市定额通用发票615份,柳州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5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025份,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裁剪仟位C型发票114份,柳州市修理业统一发票23份。7、被告人刘玉兰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对其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且与上述证据相吻合。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兰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玉兰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玉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刘玉兰的认罪态度,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兰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饶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秋菊附:本文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