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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高荣勤与吴宇、朱永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荣勤,吴宇,朱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高荣勤。被执行人吴宇。被执行人朱永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宇在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有保证金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宇在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的保证金11085.72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剑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