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陈真与黄铁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真,黄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陈真,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铁军,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陈真与被执行人黄铁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的(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被执行人黄铁军现所居住的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朝阳楼2栋2单元608号房屋暂由黄铁军居住,待被执行人黄铁军安排廉租适用房后交与申请执行人陈真。2013年7月,湘潭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给被执行人黄铁军湘潭市旺达和廉租小区B区4栋2单元501号廉租适用房一套(建筑面积47.93㎡),申请执行人陈真并为被执行人黄铁军垫付了房屋保证金、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以及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房租等费用。同年7月23日,湘潭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黄铁军办理入住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黄铁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铁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搬离所居住的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朝阳楼2栋2单元608号的房屋,但被执行人黄铁军未履行。2013年9月2日,本院发出强制迁出房屋公告,再次责令被执行人黄铁军在2013年9月10日前搬离所居住的房屋,但被执行人黄铁军仍未履行。2014年1月14日本院对该案予以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黄铁军在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朝阳楼2栋2单元608号房屋内的财物强制搬离至被执行人黄铁军分配的湘潭市旺达和廉租小区B区4栋2单元501号廉租适用房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清溪审判员 苏 刚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