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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田洪功与田西永、山东汇丰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功,田西永,山东汇丰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653号原告田洪功。委托代理人匡伟,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西永。被告山东汇丰太阳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功诉被告田西永、山东汇丰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刚审 判 员  徐西斌人民陪审员  秦发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