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田洪功与田西永、山东汇丰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功,田西永,山东汇丰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653号原告田洪功。委托代理人匡伟,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西永。被告山东汇丰太阳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功诉被告田西永、山东汇丰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刚审 判 员 徐西斌人民陪审员 秦发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