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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力非、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力非,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力非,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马玉文、吴锦英,系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委托代理人:陈娥,系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所律师。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人郑力非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驳回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由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郑力非承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第1275460号、第14927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保证不再从事任何构成对权利人的一切相关权利之侵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仿制或销售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2、郑力非就本案侵权行为同意赔偿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贰佰柒拾伍元(¥275),上述款项应于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陈娥,账号:62×××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五羊新城支行】。3、郑力非逾期未支付上述赔偿款的,每逾期一日(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应按赔偿款的0.5%向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10天未支付的,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判决人民币13000元申请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郑力非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谢劲东审判员  练天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