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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行非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宋锡文限期腾地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宋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湘法行非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谭向,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湘衡,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宋锡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湘国土法规字(2013)2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宋锡文与湘乡市经开区管委会已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了房屋拆迁及腾交土地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宋锡文《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智毓审判员  杨烈辉审判员  成小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