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萍与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萍,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189号原告赵萍,女,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刚,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682号106-108室。法定代表人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芳,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萍诉被告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萍负担。审 判 长 魏 来代理审判员 董西军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