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津法民初字第0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605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谭某某,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曹某某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世模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