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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琼与被告李洪卫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琼,李洪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002号原告李国琼,女,生于1969年04月0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肖营村1组。被告李洪卫,男,生于1967年08月14日,汉族,农民,住址河南省珍平县城郊乡北张村史庄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琼与被告李洪卫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琼于2014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洪卫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琼撤回对被告李洪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正武审 判 员  张春志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