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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旭峰与被告石平天、石志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旭峰,石平天,石志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金初字第78号原告郭旭峰,男,1991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曹鸣晓,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平天,男,195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石志通,男,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姚电大道交汇处枫林湾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5229331-X代表人杨继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建国,男,系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旭峰与被告石平天、石志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以被告石平天已将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全部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旭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郭旭峰负担。审判员  刘国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