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至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小燕诉马晓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燕,马晓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黄小燕,女,生于1973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告马晓初,女,生于1962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燕诉被告马晓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燕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小燕负担。审 判 长 薛建明审 判 员 邓 爽人民陪审员 贺余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