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渭民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肖某某恢复申请执行治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治某,女。申请执行人肖某某恢复申请执行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治某银行账户下的存款121850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秦 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 强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