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四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四初字第307号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杨殿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全新,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号楼*单元****室。被告冯XX,男,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羊山镇西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文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