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吴惠国与张佳平,邵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国,张佳平,邵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吴惠国,男,1966年出生,汉族。被告张佳平,男,1973年出生,汉族。被告邵群,女,1973年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责人许兴达,总经理。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金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惠国诉被告张佳平、邵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惠国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理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惠国负担。审判员 华锡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