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西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进阳与卢晓波、潘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进阳,卢晓波,潘杨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王进阳,男,4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卢晓波,女33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潘杨,女,2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孟范春,女,4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王进阳因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潘杨所有的车辆。并由担保人孟范春用其所有的位于靖宇路的房屋(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孟范春所有的位于靖宇路的房屋。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潘杨所有的车辆。审判员 崔明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修承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