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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金涛诉田玉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涛,田玉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张金涛,女,汉族,住民勤县。被告田玉忠,男,汉族,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涛诉被告田玉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涛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涛负担。审判员  李军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