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闫旭晶与马鞍山江南星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严红法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旭晶,马鞍山江南星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严红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闫旭晶,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宗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江南星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严红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严红法,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原告闫旭晶诉称,被告严红法以其经营的江南星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35万元,后闫旭晶多次向严红法主张债权未果,原告遂于2012年6月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马鞍山江南星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35万元,被告严红法、谢元兰对借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该案经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2)雨民一初字第00821号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雨民一初字第0082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既判力。经本院审查原告递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本院认定原告是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原告对生效裁判仍有不服,可按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旭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北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基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