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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刑二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吴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园刑二初字第04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农民。2013年6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园检诉刑诉(2013)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吴某冒充车主朱某将其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租赁的轿车质押给李某乙,骗得人民币16800元。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为证实其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朱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委托书、借条,汽车租赁合同,赃款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吴某至江苏省东台市一租车店,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租赁了朱某车牌为苏J×××××的现代牌轿车1辆;次日,被告人吴某至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南摆宴街附近,利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将该车质押给李某乙,骗得人民币16800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其自愿补偿李某乙人民币4500元,现暂扣于本院;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某配合下追缴了赃款人民币14335元,并已发还李某乙;朱某已自行追回涉案轿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朱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委托书、借条,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吴某实施诈骗的经过。2、赃款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涉案赃款及被告人吴某退赔的情况。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及本案侦破的情况。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相关损失已挽回,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暂扣的人民币4500元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宋生林人民陪审员  周惠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宇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