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郭登西与郭列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登西,郭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417号申请执行人郭登西,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列勤,又名郭小芹,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登西与被执行人郭列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登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郭列勤将其占有的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锦绣公园十一号楼三单元332号房屋予以清腾,交付给郭登西。执行中,于2013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列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未执字第01417号公告,要求被执行人郭列勤在2013年12月4日前腾交涉案房屋。2014年1月15日被执行人郭列勤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