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00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5月24日7时55分许,驾驶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号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如东县巴大饲料公司内由北向南行驶进入如东县XZ01线51KM+600M路段时,与驾驶苏F***号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丛某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丛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请人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支付被害人医药费、殡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7249.42元。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豫P***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驾驶的豫P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意见书;如东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如东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如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收据、殡葬费发票、收条复印件;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于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支付被害人医药费、殡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7249.42元,剩余损失其暂无能力赔付。鉴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豫PK***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驾驶的豫P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本院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相关损失向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主张赔偿。综上,可以对被告人王某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天晔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良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