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皇民二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柳、杨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柳,杨小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469号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邢玉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强,男,系辽宁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博,男,系辽宁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柳,系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杨小峰,系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柳、杨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