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与商丘市亿家物流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商丘市亿家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梁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红,该局法制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商丘市亿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案处字第3203号案件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年案处字第3203号《案件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姜 伟审判员 姜继亮审判员 黄清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