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怀志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度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怀志压铸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瑞度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杭州怀志压铸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芳。委托代理人李爱喜。被告杭州瑞度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梦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怀志压铸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瑞度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萧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怀志压铸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瑞度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怀志压铸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瑞度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杭州怀志压铸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萧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