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谭X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绵竹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X。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谭X在绵竹市四海宜家宾馆旁边进行毒品交易时,谭X及购买毒品违法人员张X被绵竹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民警从张X身上搜出白色晶体状疑似冰毒一袋,经称重为0.77克;从谭X身上搜出白色晶体状疑似冰毒两袋,经称重分别为0.15克、0.34克;红色药丸状疑似麻古一粒,经称重为0.08克;毒资300元。经对搜出的若干疑似冰毒和红色药丸进行理化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34克。要求按《刑法》347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X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提交悔过书。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谭X在绵竹市四海宜家宾馆旁边与吸毒人员张X进行毒品交易时,被绵竹市公安局现场挡获。绵竹市公安局民警从张X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物质一袋,经称量为0.77克;从被告人谭X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物质两袋,经称量为0.49克,红色颗粒物一粒,经称量为0.08克。经理化检验,上述白色晶体状物质、红色颗粒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谭X的供述,证人张X的证词,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谭X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1.3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X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代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