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71年5月3日,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秀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