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熊中秋与李昌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中秋,李昌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熊中秋被告:李昌萍原告熊中秋诉被告李昌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中秋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中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中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原告汪毓晓熊中秋负担。审判员 杨庆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