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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熊中秋与李昌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中秋,李昌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熊中秋被告:李昌萍原告熊中秋诉被告李昌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中秋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中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中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原告汪毓晓熊中秋负担。审判员  杨庆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