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2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郑永斌与王庆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554号原告郑某某,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某,系原告之父。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18日,生一女郑某甲,现年10周岁,安阳县法院(2003)安民水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郑某某将婚生女郑某甲交于王某某抚养,郑某某支付抚养费6000元。十年来,婚生女郑某甲一直由原告抚养,已建立深厚的父女感情。因郑某甲上学需要户口,与被告协商未果,严重影响郑某甲上学问题。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18日生一女郑某甲,现年10周岁,王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2003)安民水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郑某某将婚生女郑某甲交于王某某抚养,郑某某支付抚养费6000元。郑某某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多年来,婚生女郑某甲一直由原告抚养,在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上小学。诉讼中,郑某甲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曲沟镇北曲沟村小学证明、曲沟镇北曲沟村村委会证明,本院调取郑某甲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虽有生效判决由被告抚养郑某甲,但婚生女郑某甲长期随原告生活,且郑某甲已满10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女郑某甲由原告郑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