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邓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2005年10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5月4日减刑释放;2008年10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3)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浩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邓某去到本区市桥街光明北路百越广场西门公交站搭乘30号公共汽车,期间,扒窃了被害人何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450元,后被群众发现并将其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何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刘某、龙某、黄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材料,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羁押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为,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在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邓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9月7日起执行至2014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刀片一把,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桂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