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柴忠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忠军,朱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2014年月日核槁:2014年月日主办单位和拟稿人:2014年月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柴忠军。委托代理人吴国山(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旭东。关于柴忠军与朱旭东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0元,执行费38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征地办厂,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