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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乐亭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425号原告:乐亭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徐志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亭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亭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亭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