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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久和与顾元光、袁良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和,顾元光,袁良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0345号原告:李久和,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顾元光,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被告:袁良荣,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和诉被告顾元光、袁良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久和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久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久和撤回对被告顾元光、袁良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久和负担。审判员  戚明贵二0一四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望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