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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行监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学华与襄州国土分局行政征收一案的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行监字第00014号原审原告张学华。委托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区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法定代理人刘志刚,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曾勇,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审原告张学华与原审被告襄州国土分局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69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陈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