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琳、仲崇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仲崇刚,冯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被执行人仲崇刚。被执行人冯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合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拍卖由马辉东以最高价竞拍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仲崇刚所有的辽BC94**轿车查封。辽BC94**轿车归马辉东所有。马辉东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