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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3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康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康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3110号原告周某甲。法定监护人周某乙,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威,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康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甲于2014年1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杜 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马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