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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陈清顺诉吴金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顺,吴金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陈清顺,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吴金水,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住所地永春县城关湖滨中路。代表人刘剑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清顺负担。审判员  洪旗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