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易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易某某,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某某,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光,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易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易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剑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登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