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商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周泽法与楼正定、周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正定,周泽法,周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正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泽法。原审被告:周俊芳。上诉人楼正定为与被上诉人周泽法、原审被告周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正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正定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楼正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