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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雷战武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宏伟,雷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074号申请人王宏伟申请人雷战武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申请人王宏伟、雷战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骆乔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宏伟、雷战武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9日经麻城市盐田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债务人雷战武于本协议签署30日内将余款5000元还清,债权人王宏伟得偿后不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王宏伟、雷战武于2013年12月1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骆 乔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