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与徐方新、徐方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徐方新,徐方军,徐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获执字第138号申请人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负责人范瑞彬,主任。被执行人徐方新。被执行人徐方军。被执行人徐方涛。经审查,关于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申请执行徐方新、徐方军、徐方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2)获执字第620号,申请人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2014年1月9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贵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