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曹士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799号罪犯曹某某,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聊东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本院认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