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县立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柴洪与李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洪,李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县立保字第14号申请人:柴洪,女,1962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申请人:李洪杰,男,45岁,汉族,住铁岭县。申请人柴洪与被申请人李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粮食烘干设备及地秤(保全标的25万元),并提供相应担保。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铁岭县熊官屯镇下峪村的粮食烘干设备一套及地秤,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抵押、变卖、转移等妨害执行的行为,允许使用,并妥善保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二、依法查封担保人柴洪、韩某某所有的位于西丰县远景街西城委凯悦二期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抵押、变卖、转移等行为,允许使用,并妥善保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 赵 平审 判 员 :刘敬学代理审判员 :蔺文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