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满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胜军与被告李秋慧土地承包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军,李秋慧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李胜军,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满城县神星镇魏庄村民。被告李秋慧,男,成年人,汉族、满城县神星镇魏庄村民。案由:土地承包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军与被告李秋慧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军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军撤回对被告李秋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李胜军负担。审 判 长  顾云常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朱若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