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克中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中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中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中执字第16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霄,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中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冬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克拉玛依市中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乌证内字第836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中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查封、冻结、扣留、提取、划拨)克拉玛依市中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9005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铁军审 判 员  张 强助理审判员  黄安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