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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韩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蚌埠华益玻璃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石某甲,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韩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石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某���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石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石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互相不了解,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变化巨大,对家庭事务及孩子不管不问,在外赚钱不给家里。原告带着孩子全靠自己打工维持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在原告娘家不顾局面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于2013年2月搬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石某乙由原告抚养、次子石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石某甲辩称:其与韩某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其对家庭和孩子不是不闻不问,但对韩某关心不够。韩某回娘家其去劝韩某回家,曾打过韩某一下,已经道歉了。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两个孩子不能分开。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石某甲于××××年××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石某乙,××××年××月××日又生育一子取名石某丙。上述事实,由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石某甲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缺乏沟通交流,产生了一些误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对待彼此应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和扶持、相互理解和体谅。原告韩某主张与被告石某甲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故对此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韩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第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石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