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9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韩某某,男,1973年2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张殿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