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合肥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合肥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玲,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鉴于被告刘玲已主动履行了义务,原告合肥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