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希然与兰秀亭、胡广秀、兰孝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然,兰秀亭,胡广秀,兰孝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王希然。被告:兰秀亭。被告:胡广秀。被告:兰孝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然与被告兰秀亭、胡广秀、兰孝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希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希然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