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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希然与兰秀亭、胡广秀、兰孝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然,兰秀亭,胡广秀,兰孝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王希然。被告:兰秀亭。被告:胡广秀。被告:兰孝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然与被告兰秀亭、胡广秀、兰孝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希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希然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自: